法律面前,何以人人平等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一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日前被转载于多家知名网站的名为《官员频成马路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一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日前被转载于多家知名网站的名为《官员频成马路杀手鲜被追究刑责,个中原因值得深思》的文章,却向我们揭露了另一种与法律相悖的事实: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某高层领导于1月23日驾车将一家三口撞死;1月30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规建局某高层领导驾车冲入人群,造成4人当场死亡……以上肇事官员均未因交通事故而被判刑,相反的,有的仅仅是行政警告和罚款而已,对肇事官员的处置如此“手下留情”,想必在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并未多见。我们国家对于每位公民生命健康的重视是不言而喻,这点在每次自然灾害或矿难发生时,国家会动力一切力量挽救每一条生命就可以看得出来。而现在,某些位高权重的官员,似乎正在挑拨国家对于生命重视的意志和决心。多少条活生生的生命在他们车轮下辗过时,他们连条件反射的眨一下眼都不用。在事发的第一时间里,他们想到的不是如何救助死者或伤者,而是想方设法地掩盖事实,或为自己的逃脱找借口,结果,很多死者或伤者就淌在血泊里,而肇事官员的车,已经消失到无影无踪了。是什么原因,让某些官员如此横行霸道,目无法纪呢;而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在众目睽睽下践踏法律的高层官员,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说仅仅是迫于群众的压力,而形象式的对其进行行政警告和罚款呢?
难道,这就是我们心目中的“人民公仆”吗?曾几何时,他们是如何教我们知法、守法、懂法的,而现在,他们倒用实际行动导演了一场现代版的官员“知法犯法”的戏剧,这听来既叫人痛心,也叫人失望。痛心这样草菅人命的官员竟也能成官;失望这种没道德修养的官员竟也能步步高升。这是一个病态的社会,所以无病不成官。如果不是有现场目击者,如果不是各种蛛丝马迹暴露了某些官员的身份,如果不是受害家庭艰难的讨回公道,或许,某些昨天吆喝着“为人民服”的官员们,我们今天就无法看清他们臭恶的嘴脸了。但可惜的是,我们认清他们的劣径后,又能拿他们怎样呢,他们当中某些人还不是继续被“带病提拔”,还不是继续士途高升。
法律赋予我们公民的监督权,而这口说无凭的“权力”在某些官员的强权压制下,简直就是虚设的,甚至就是一句废话还要多余的废话,纵然是监督到位,但又能拿他们怎么样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动听的八个字,依笔者看来,还不如从实际出发,改成“法律面前,看人下菜”为好,这样,我们起码也不用背着良心过日子。应该说,法律赋予公民自我利益保护的权益,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什么都只停留在形式、在表面上,只是说说而已,没有真正的赋予,或者说为赋予设置门槛,设置障碍,设置条件,那么倒头来,公平的法律就会给人落下笑柄。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民众,中国社会的民主进程也将出现倒退。
从某些官员开车撞死撞伤民众而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新闻中可以看出,法律的意义已经几近完全丧失,没有公平性的法律还能叫法律吗?如果说,天秤永远都是向强势的官方大幅度的倾斜,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时候,比如说事故被暴光于网络,肇事人的名字被公布于众,交通事故弄得不可开交时,某些机关部门才迫于压力,遮遮掩掩、含糊其辞、敷衍了事地出来说点什么,以平息日益紧张的干群关系的话,那么,某些官员在路上扼杀鲜活生命的现象只能说是刚刚开始,以后,还有不知道多少条无辜的生命会死于某些官员的车轮下。因为再怎么个违法,普通民众的一条生命都换不回某些官员的牢狱之灾,如此低廉到可以赠送的违法成本,不得不让笔者怀疑我们是不是又倒退到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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